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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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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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2. 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8.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0.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1.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2.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3.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15.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