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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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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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1. 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贵重仪器由专人保管,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及使用登记本。

2.各仪器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不得私自拆动,应及时报告通知相关人员,经总经理同意后送仪器维修部门。

3.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4.易被潮湿空气、酸液或碱液等侵蚀而生锈的仪器,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放通风干燥处保存。

5.易老化变粘的橡胶制品应防止受热、光照或与有机溶剂接触,用后应洗净置于带盖容器或塑料袋中存放。

6各种仪器设备(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7.一切仪器设备未经部门主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的按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

8.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一般应有仪器套罩。

9.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器械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0.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1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2.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13.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14.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15.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16. 因有些仪器设备必须有规定的预热时间,故需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24小时预约登记,否则管理人员将不能保证做实验的时间。

17.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